贵州省快递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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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0-06-04     阅读次数:     字体:【

贵州省快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贵州省快递协会”,英文译名:

Guizhou EXPRESS ASSOCIATION,其缩写GZ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提供快递服务的组织以及与快递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营造快递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本协会接受贵州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

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

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建立信息网络,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提供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查研究快递行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快递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组织快递行业的协作和交流,举办全省或区域性的交流活动,总结和交流快递行业的先进经验;

(六)开展全国合作与交流,与外省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研讨、论坛、年会、考察、网站、刊物、培训等方式,提高快递行业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快递业内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个人会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并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匾)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快递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能够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贵州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邮政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监事书面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应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选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邮政管理局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企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贵州省民政厅核准。贵州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贵州省邮政管理局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贵州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邮政管理局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831日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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